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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不应受儿女赡养要挟

婚姻家庭 2020-08-10 19:16 标签: 婚姻 自由 儿女 赡养 要挟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例中,李大爷的女儿应对李大爷尽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有权利要求女儿付给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李大爷的女儿不能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至于李大爷担心诉讼时间过长影响到自己的衣食生活,相关法律对此有另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大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自己目前的生活。
本案例中,李大爷和女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女儿应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生活艰难,迫切需要女儿给付抚养费,而且每个月200元的赡养费女儿也完全有能力支付,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支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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