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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要怎样举证

婚姻家庭 2020-08-11 18:03 标签: 离婚 损害赔偿 过错方 举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重婚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了在重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处所谓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然而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其在法律上须“履行婚姻登记”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暴力行为的统称,包括从杀人、重伤到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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