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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诉讼的防范机制

婚姻家庭 2020-08-16 04:36 标签: 离婚 诉讼中 虚假 债务 诉讼 防范 机制
(1)法律释明与审查发现机制。法院在受理涉及离婚案件的债务诉讼时,应当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期间,法官应尽到审慎审查举证的义务,既要对债务的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又要对债务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实,也要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对债务状况作出认定。不能以当事人自认情况,轻易作出认定或虚假的“促和”。
(2)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付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当然,为了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方的行为另一方应当享有知情权或同意权。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诉讼的发生,维护未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婚姻法相关条文进行适当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进行适当的再分配,具体在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债务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加重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说明另一方知情或已取得其同意。这样,就加重了婚姻中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虚假债务诉讼败诉的风险;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婚姻中另一方的知情权,降低了因虚假债务诉讼少分共同财产或承担虚假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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