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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中哪些财产不得被保全

婚姻家庭 2020-08-19 01:51 标签: 民事 起诉 财产 不得 保全
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而不得被保全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或义务教育需要而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此外,《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15号)规定“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全时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或义务教育的财产排除在外,往大处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遵循“执行适度原则”,防止出现违背善良风俗、陷被执行人于绝境的情形出现,平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往小处说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防止激化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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