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