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缺失另案起诉
李某所依据的欠条总额六万多元,是其为志诚公司委托加工的机器进行喷塑的加工费,中途志诚公司支付了一万二千元,并且公司负责人在欠条上注明请完善相关手续结帐。事实说明志诚公司是在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地履行着委托合同,而李某在主张其四万多元的加工费背后,却存在着许多违反合同约定和诚信经营的事实。首先,在业务往来中李某用他人单位的税票冲抵部分发票,甚至出具大量的白纸收条,一直未能出具全部完税凭证,从而造成志诚公司无法入帐报税,税务机关已对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李某补足税票,但直至开庭之日李某仍不能提供。其次,李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2006年11月15日从志诚公司运走八台机器进行喷塑加工,一直到李某起诉志诚公司都没有归还。最后,李某所加工的机器因其质量意识淡泊,生产工艺不合格,造成喷塑机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多家客户退回,全国总计被退回三十多台,除了给志诚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外,对志诚公司的产品信誉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志诚公司拒付剩余的加工款,与李某协商解决上述问题,而李某因惧怕承担责任就采取逃避的方法,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音信全无,志诚公司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其取和联系,没想到如今竟采用诉讼的方法主动找上门来追讨欠款。四.生产经营必签合同庭审后志诚公司表示将另案起诉李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采访了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认为:企业间进行业务往来应当明确责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防止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无法举证,导致败诉风险。另外在发生纠纷时应注意证据的保留和收集,并及时通过有效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