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你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比如说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离婚,存在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