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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路交通安全合法行为处理表

交通事故 2020-08-03 03:48 标签: 江苏 道路 交通 安全 行为 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1条2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安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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