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组织卖淫该怎样判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