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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该怎么确定

刑事辩护 2020-08-08 20:01 标签: 滥用 职权 追诉 时效 确定
滥用职权罪作为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应从全部犯罪后果产生之日起算。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结合法益侵害说及结果无价值论综合分析,将刑法第89条中的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较为妥当。犯罪成立之日,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不以法定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即犯罪之日以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为要件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犯罪,在认定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时,合理的方法应当是,危害结果通过一定量的累计导致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达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时,该临界点即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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