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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海淀看守所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09 05:17 标签: 贪污罪 主体 海淀 看守所 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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