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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承办、审核、决定的人员是?

刑事辩护 2020-08-10 05:21 标签: 人民检察院 办理 刑事 案件 承办 审核 决定 人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承办人员为检察人员、审核人员为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的人员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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