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数额的区别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明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