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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辩护 2020-08-10 22:32 标签: 滥用 职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二)李XX获得45249
9.5元补偿款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45249
9.5元损失的异议。
(一)、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最高为3
3.5万元。
3、评估价值依据的时间错误。该评估价是以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被告人一年前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公平。
1、没有土地证却要办土地规划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已说明文件手续不全、不合格,还坚持办证。
因而,被告人违规批建的行为和李XX申请办证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是混合过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李XX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lian)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明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分水岭是立案时,而不是损失产生时。故直接经济损失结果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当时及其后发生的客观法律事实来进行客观判断。
2、18499
9.5元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XX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26万元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检察院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曾XX已退赔26万元。
县纪委的调查和反渎局提前介入调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刑事侦查只有在决定立案以后才能进行。《起诉书》回避被告人曾XX立案前退赔26万元事实,将立案前退赔26万元的事实错误认定是在侦查期间退赔,对被告人曾XX是不公正,不负责任的做法。
综上,希你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秉公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王XX、刘XX律师
二OO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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