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组织卖淫行为又有强迫卖淫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按什么来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