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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作弊罪怎样认定情节严重

刑事辩护 2022-09-09 09:04 标签: 组织 作弊 情节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钟海律师

钟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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