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遗弃是指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并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故意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不仅有悖社会公德,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受扶养权和生命健康权,往往会造成被遗弃者患病、死亡、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3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作以下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遗弃他人情节一般的,可以由政府民政部门、妇联、老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承担扶养义务。
(2)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给付扶养费,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3)要求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4)要求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61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遗弃动机卑劣、遗弃手段恶劣、遗弃造成的后果严重。例如,因为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在遗弃中有对被害人进行打骂、虐待的;遗弃者屡教不改的;故意遗弃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自杀的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