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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法律与内地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有何异同?

婚姻家庭 2020-07-29 20:49 标签: 香港 地区 法律 内地 无效 婚姻 规定 异同
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6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而大陆地区法律则无此规定。此外,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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