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有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一般是指被赡养人的成年子女。所谓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的行为。所谓子女对父母的扶助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具体讲,子女应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使其老有所养,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侍奉。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安度晚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当不断地履行义务。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给付赡养费,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有多个子女的,可根据他们的具体经济情况,共同承担父母的赡养费用。在给付赡养费用的同时,子女还应当给予父母生活上的必要照料,那种认为只要给付了赡养费,父母的其他事情便可以一概不管的行为,甚至是虐待、遗弃父母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