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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后10年回购所售房屋并且给利息收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房产纠纷 2020-08-12 02:49 标签: 开发商 承诺 回购 房屋 利息 收益 属于 吸收 公众 存款
1、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皆可构成本罪。
2、行为对象:,公众存款。“公众”一词理解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前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
3、行为方式: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其行为还具有公开性,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4、还本付息的承诺。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有之意,只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才符合“存款”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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