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该如何解决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置。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
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无法追回此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受损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购买人不是善意取得,属于与出售房屋一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