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设定最多不能超出整个项目工程总估算的2%,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的保质期一致,投标人在依法参与竞标时,通过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保管,但招标人不得私自挪用。
从工程实务来看,该项制度的实行,有效制约了投标人的行为,防止因投标人不诚信的行为而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招标结束,招标方应及时退还没有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