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的服务规则或者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因为这些自行制订的尤其是那些不合理、不平等的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