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债务的承担上,隐名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法律的惯例。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有例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当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或者第三人举证隐名合伙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隐名合伙人又不能提出反证时,或有其他由于隐名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而非隐名合伙人的情况下,即使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隐名合伙人仅负有限责任或不负责任,也不能对抗第三人,隐名合伙人应与显名合伙人负相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