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方而言,无论对借款合同效力作何种认定,因其实际使用了资金,其民事责任均无从推卸。
金融机构在该类诉讼中最为关注的是担保方是否脱保,而借款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其效力认定的不同将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直接影响,并进而实质性影响金融机构追回资金的现实可能性。
对此,司法机关也必然了解,因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金融机构与担保人,在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欺诈或者刑事犯罪的情形,故单独否定担保合同效力它的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司法机关试图从主、从合同的角度,寻求对担保人的保护。换言之,金融机构与担保人的权责分配问题成为了司法机关认定借款合同效力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