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三个风险:
(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安置房屋一般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价格风险
目前征收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的上涨可能存在一方违约的风险。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征收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一方为了追求己方利益,会以共有人未确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