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