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后还能提交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主要有: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举证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过程,未获得法院的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法院对案件会更加审慎。
一般情况下,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二审有可能判缓刑,但可能性不大,二审一般都是维持原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结合上诉、抗诉情况来看,二审可以加重刑期。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以抗诉。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经再审裁决之前原判决不停止执行。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事关重大,虽没有再审裁决,也可以下裁定暂停原生效判决执行,等待再审结果。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也可以向媒体、人大、党委等申诉控告,推动上级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延长的情形如下: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若对于二审结果存在异议,则无权进行三审上诉。 我国所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任何经由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均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然而,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及裁定,仍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请求的权利。
对二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案不二审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法规则,同时也被世界各个主要国家的诉讼法律所公认和确立为一项基础性原则。 具体到“一事不再理”的含义,它强调的是,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对同一事务或同一法律关系进行两次诉讼活动;同样地,针对法院而言,只要对原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律关系已做出有效裁判的案件,那么当再有相似事件出现时,不得再次对相同问题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刑事二审不服的,是不可以再上诉的,但是可以提起申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