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受要约人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