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依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