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1、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追认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