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许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3、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5、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