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方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