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是发现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