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丧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诉权以后,如果不能继续享有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享有,其已经取得的诉权便会丧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导致诉权丧失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是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力。
三、是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