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条件,首先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其次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比如贰审法院)与执行主体不同。
再次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就要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
最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