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动迁组就是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