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发生行政诉讼的,一般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