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买方和卖方就有义务全面履行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卖方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出卖人迁移户口是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衍生出的交易习惯之一。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均归公安机关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买方无权要求合同相对方迁移户口。
买方对于要求合同相对方就户籍的迁移问题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无起诉的权利。但是,买方有权起诉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为卖方未全面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违约金约定情况以及损失大小等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