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浙江、广东、山东、广西等地都发出了首批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微店、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为网店办照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电商平台的许多个人卖家无须提供经营地址即可进行工商登记。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店经营者只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明确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因此,同时在线下开展有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