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