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1、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即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