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家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标准规定: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种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 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