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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评残标准

损害赔偿 2020-08-26 11:23 标签: 标准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厘米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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