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不同:
(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
2、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竞业的限制不同:
(1)对于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合伙人协议也不得排除。
(2)对于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股东的竞业限制是相对禁止。
5、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同:
(1)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几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股东,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经营管理权。参加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立监事会或监事,来实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