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辆,提前报废可以享受补贴,报废补贴政策规定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