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陪嫁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可以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