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
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