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1)受理: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2、立案检查: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
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3、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
4、移送审理: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