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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案辩护

刑事辩护 2020-08-13 06:43 标签: 酒托案 辩护

酒托案辩护点:

一是被害人多抱着恋爱、交友、一夜情等目的与“酒托女”见面、喝酒,被害人对于见面、喝酒的目的存在认识错误,但是这一认识错误能否等同于处分财产的错误,是否当然导致其处分财产,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论证。因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错误必须以处分财产为内容。详言之,并非导致受骗者陷入任何性质的认识错误的行为,都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该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进而可能成立诈骗罪。

二是被害人对于谈恋爱、交友能否成功并无把握,其前往酒吧等场所赴约,对于高消费所带来的财产处分是有预见性和承诺性的,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在点单或结账付款时已经有所怀疑,但往往碍于面子而自愿付款,被害人对于财产处分及其后果有较为明确的意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不无疑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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